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374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厨具商城新鑫宝炉具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经营者:孙思坤。
被告:中山市南头镇柏克莱电器燃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主要负责人:闭叶忠,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玲,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欣,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厨具商城新鑫宝炉具店、中山市南头镇柏克莱电器燃具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