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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金宇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340号
案件名称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金宇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市金宇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340号 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

法定代表人:张章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福建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金宇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凤林中路**iv> 法定代表人:张海锋。

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金宇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黄安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陈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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