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3民初57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天籁歌吧,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福兴天地小区**楼**门市div>经营者:王湛,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雨,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唱公司)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天籁歌吧(以下简称天籁歌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好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被告天籁歌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籁歌吧立即停止侵犯好唱公司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拆除与好唱公司商标相同、近似的门头、店招、店内装潢,停止在美团网等线上平台推广、销售侵权服务,停止以“纯K”的名义对外宣传;
2.判令天籁歌吧赔偿好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天籁歌吧承担。
事实与理由:好唱公司依法享有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价值。
“纯K”由拥有三十多年KTV经验的台湾精英团队倾心打造,是好唱公司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饮食、酒水品质以及服务,每个细节都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服务,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及众多消费人群,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武汉、长沙等全国各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高端品牌。
经调查,天籁歌吧经营的店位于鸡西市,系当地繁华、人流密集、消费能力极强的中心区域。
天籁歌吧未经好唱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同类卡拉OK服务的营业门店、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好唱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标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好唱公司经营店,或与好唱公司有关联关系,同时天籁歌吧在线上宣传销售,其销售途径多、销量大,以此获得高额收益。
天籁歌吧的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恶性,占用好唱公司的经营资源,损害好唱公司的市场利益,具有不正当性,且其提供的服务无法与好唱公司的正品服务相提并论,消费者体验及反馈较差,天籁歌吧的行为给好唱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天籁歌吧应承担好唱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天籁歌吧辩称,一、纯K是一个行业术语,纯是纯粹、纯净的意思,K是KTV的开头字母,两者结合在一起是纯粹纯净的KTV意思。
纯K作为一个行业术语并不能单独成为注册商标,且经查询商标网,纯K魔方等一些包括纯K字样的KTV商标亦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并予以注册,故纯K不适合单独成为商标。
二、好唱公司注册的纯K商标具有地域局限性,且作为全国连锁机构,仅有几十家店面,平均一个省不到一家,在黑龙江省经营的两家店也没有知名度,尤其在鸡西市更是无人知晓纯K品牌的存在,但天籁KTV在鸡西市颇具知名度。
三、天籁歌吧系在2018年8月装修完毕后开始营业并使用纯K字样,使用时间短,且使用时均是以天籁作为主要标准,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好唱公司的商标。
四、好唱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107个商标,并在全国范围内提起诉讼,侵占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应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
故请求驳回好唱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好唱公司证据二、三、四、五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天籁歌吧对好唱公司证据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因该组证据系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且天籁歌吧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异议理由成立,故本院对好唱公司证据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天籁歌吧对好唱公司证据二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结合庭审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据内容可以确认好唱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家加盟店的事实,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天籁歌吧对好唱公司证据三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可以确认好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宇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于2019年1月3日14时30分到天籁·纯K消费180元,于同日15时08分消费过程结束,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的公证员谷某与蔺某对消费过程进行监督和拍照的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天籁歌吧对好唱公司证据四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且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故本院对好唱公司证据四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天籁歌吧对好唱公司证据五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理由成立,故本院对好唱公司证据五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
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商标局核准,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好唱公司。
2019年1月2日,好唱公司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申请对好唱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光宇消费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月3日14时30分,公证员谷某及公证人员蔺某与刘光宇来到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建工街与松林路交口处标有“天籁·纯K”的场所,刘光宇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消费180元,并取得收据贰张,至2019年1月3日15时08分止,刘光宇的消费过程结束,公证人员对消费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且对“天籁·纯K”的店招门头、前台、装饰装潢、点歌指南、价格表、宣传海报等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工作记录》。
2019年2月1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出具了(2019)黑哈国证内经字第34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店外墙装饰、店招门头、室内墙面装饰、宣传海报等处均有与好唱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纯K字样。
此次公证费用1,000元。
另查明,天籁歌吧成立于2018年4月12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湛,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娱乐活动、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福兴天地小区**楼**门市。
再查明,好唱公司与汤俊生、郑伟锋、李旭毅分别于2017年8月2日、2017年10月17日、2018年1月3日签订了《经营指导合同》,其中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授予费为380,000元,期限为5年。
好唱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了多家加盟店,但在鸡西市未有直营、加盟店。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天籁歌吧是否实施了侵犯好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天籁歌吧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关于天籁歌吧是否实施侵犯好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问题。
好唱公司依法获得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其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上述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以及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天籁歌吧经营歌舞厅娱乐活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好唱公司的涉案三个注册商标中,“K”和艺术化图形是其文字与字母组合商标中的核心部分,是相关公众辨识不同服务提供者的主要标识。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好唱公司的三个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排列方式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天籁歌吧在其经营门店、室内装潢、点歌指南等处使用的纯K标识分别与涉案三个注册商标相比较,虽然两者“纯”字写法不一致,但在“纯”字的读音、含义上相同,字母K的格式与好唱公司主张保护的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中“”标识相同,与第11727503号相似,天籁歌吧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导致消费者对好唱公司注册商标的混淆,因此天籁歌吧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天籁歌吧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的问题。
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天籁歌吧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好唱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天籁歌吧的侵权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亦未举证证明天籁歌吧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考虑到好唱公司在鸡西市范围内并未开设直营、加盟店的事实,在鸡西市范围内因混淆误认而给好唱公司造成的损失较少,故本案应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期间、主观过错程度、当地的消费水平、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好唱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16,000元。
综上,好唱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天籁歌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天籁歌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6,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天籁歌吧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以刚审判员 徐媛凤审判员 李凤霞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纬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停止侵害;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六)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第二款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