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闽0583刑更9号 罪犯林智明,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安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抓获,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现在家。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金知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罪犯林智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罪犯林智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现判决已生效。
2019年4月28日,南安市公安局委托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对罪犯林智明进行病情诊断。
2019年4月30日,罪犯林智明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5月9日,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对罪犯林智明作出病情诊断: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高血压性心脏病,3.高胆固醇、甘油三脂血症,4.2型糖尿病,5.脂肪肝。
本院认为,罪犯林智明经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诊断,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的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林智明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要法律条文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