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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爽歌钧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7234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爽歌钧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爽歌钧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7234号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姣姣。

被告:广州市爽歌钧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广州市白云区新兴发广场(**)****iv>法定代表人:王文辉。

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广州市爽歌钧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94989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赔偿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7234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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