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7234号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姣姣。
被告:广州市爽歌钧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广州市白云区新兴发广场(**)****iv>法定代表人:王文辉。
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广州市爽歌钧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94989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赔偿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7234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