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要区金利镇浩祥达五金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茅岗村茅岗工业区大朗卫生所西侧厂房第二卡。
经营者:谭建初,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晖,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海,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
法定代表人:傅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顺达门窗五金配件商行。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华东装潢建材博览城市场****。
经营者:魏德安,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上诉人高要区金利镇浩祥达五金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顺达门窗五金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赣01知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高要区金利镇浩祥达五金制品厂、南昌市青云谱区顺达门窗五金配件商行均同意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
高要区金利镇浩祥达五金制品厂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鉴于本院已经准许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所提撤回起诉申请,故对高要区金利镇浩祥达五金制品厂提出的撤回上诉之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知民初1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