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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王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2民初76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王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76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李晶晶,均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敏,男,住湖北省阳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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