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18372号之一原告: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11号之八1105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U。
法定代表人:叶志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超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南一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1。
法定代表人:郑宇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英,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天河厨房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6B区1-422-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22。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豪,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超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天河厨房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