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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青羊区鑫宏升通讯器材经营部、深圳乔威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66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青羊区鑫宏升通讯器材经营部、深圳乔威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青羊区鑫宏升通讯器材经营部;深圳乔威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6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喆仁,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鑫宏升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西路32号附3号。

负责人:高红。

被告:深圳乔威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10号厂房一层至五层及11号厂房一层至五层。

法定代表人:赖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鑫宏升通讯器材经营部、深圳乔威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受理后,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羊区鑫宏升通讯器材经营部、深圳乔威电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羊区鑫宏升通讯器材经营部、深圳乔威电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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