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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跨时代塑胶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24502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跨时代塑胶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跨时代塑胶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4502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跨时代塑胶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东财工业区17号东财工业区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4。

法定代表人李青。

被告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跨时代塑胶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变更诉讼请求,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1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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