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05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州市佳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和平东路北侧(冀州市华润棉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佳泽。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冀州市佳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