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976号之一原告:姚产迪,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益岳,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大名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富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徐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萌,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姚产迪与被告常州大名车业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姚产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姚产迪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产迪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原告姚产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