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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伟琏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8926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伟琏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伟琏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8926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伟琏奶茶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西田路鼎晟广场C1-C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王伟琏。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网页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律师费用5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伟琏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伟琏奶茶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7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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