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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槐荫尚汇美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2021)鲁01民终2400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终2400号
案件名称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槐荫尚汇美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2021)鲁01民终240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尚汇美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2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槐荫尚汇美化妆品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米,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槐荫尚汇美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0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08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济南槐荫尚汇美化妆品商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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