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初26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攀攀,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甄攀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