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终2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润星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季宅村一区32幢2单元一楼。
经营者:邱希望,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地区太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润星超市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润星超市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润星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义乌市润星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润星超市(经营者:邱希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