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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朱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刑初1054号
案件名称张朱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朱意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刑初1054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朱意,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武义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爱峰,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朱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朱意及其辩护人潘爱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朱意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宁波轻纺城等地批发的印有LEVI’S两种商标(注册证号为1485436号、1489308号)的T恤衫和卫衣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低价大量采购,并上架在闲鱼网上进行销售。

2018年10月24日,武义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朱意在武义县壶山一品小区二期55幢2单元201室及地下170号车库进行搜查,当场查获1007件上面印有LEVI’S字样的服装(价值人民币55360元)。

截至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朱意销售印有假冒LEVI’S商标的服装2426件,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163421.7元。

被告人张朱意于2018年10月2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张朱意已退缴违法所得4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与实物、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证人邹某、姚某、吴某的证言;

被害人郑某的陈述;

被告人张朱意的供述;

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搜查笔录;

数据光盘;

缴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朱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张朱意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尚未销售即被查扣,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朱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朱意在犯罪后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朱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张朱意的违法所得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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