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6186号之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恒华宇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
经营者:林少华,女,1991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恒华宇工艺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