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6380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发,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恩泽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MGY95Y,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长盛路20号2幢201。
负责人:王友弟,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系常熟市辛庄镇恩泽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恩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恩泽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恩泽超市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恩泽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