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5刑初192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维,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8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骆彦,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林君,女,199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8年6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琼斯,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温欣彦,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怡莎,女,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8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为忠,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月翠,女,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8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家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依,女,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8年8月1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被逮捕,2018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尔东,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逸琼,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8]第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维、史林君、李怡莎、李月翠、李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维及其辩护人骆彦,被告人史林君及其辩护人崔琼斯、温欣彦,被告人李怡莎及其辩护人刘为忠、被告人李月翠及其辩护人陈家养,被告人李依及其辩护人周尔东、陈逸琼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份开始,王珑海、程梦雨(上述二人另案处理)在未获得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D等品牌的服装权利人委托和授权的情况下,将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区7栋407室作为仓库、深圳市南山区南油泰利服装批发城111栋A109作为门店、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7栋728房作为网络销售点,从中山、东莞等地定制假冒注册商标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D等品牌的服装后对外销售。
期间,王珑海、程梦雨先后招聘员工被告人周维、史林君、李怡莎、李月翠、李依等人到上述三个地点工作。
2018年6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接报后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与附表),并将周维等人抓获归案。
经深圳市商标协会与被害单位授权的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缴获的上述服装进行鉴别,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缴获的上述服装进行鉴定,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1943400元。
经查,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王珑海、程梦雨等人共销售假冒品牌服装191640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3149348元。
在上述三个地点缴获的服装相同款式的商品根据实际销售价格核算价值为人民币607671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维、史林君、李怡莎、李月翠、李依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维、史林君、李怡莎、李月翠、李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维、史林君、李怡莎、李月翠、李依判处十个月左右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维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1、其有自首情节;
2、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金额的期间是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但其是2018年3月初才开始在公司上班;
3、其不知道销售金额有这么多,而且当时有些产品是没有商标,有些是自己公司的品牌;
4、当时在销售有些商品时有打折,所以销售价格较低,核算的价格没有那么高。
被告人周维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维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周维于2018年2月后入职,4月底前任仓库主管宁乐离职后才升任仓库主管,未直接参与侵权产品的销售工作,且其任职仓库主管时间较短,参与程度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为轻微;
3、被告人周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且系因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了如今的严重后果,但其已经改过自新,无再犯危险,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判决,酌情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史林君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入职时间为2018年3月,且其担任程梦雨的生活助理,负责程梦雨的生活起居,该期间的销售金额与其无关。
被告人史林君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史林君在本案以前未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属于初犯、偶犯;
2、被告人史林君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宜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被告人史林君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3、起诉书中认定的销售金额以及涉案缴获的库存服装实际销售金额均为推论,不符合客观事实;
4、被告人史林君有亲人需要照顾,无再犯可能,请求对被告人史林君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被告人史林君的辩护人还提交了销售小票六份,拟证实涉案货物实际销售价格。
被告人李怡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李怡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怡莎在本案以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属于初犯、偶犯;
2、被告人李怡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宜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怡莎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李怡莎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被告人李怡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犯罪事实,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李月翠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缴获服装的鉴定价值为61943400元,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销售假冒品牌服装的销售金额为53149348元,但其并不知道销售金额有这么高。
被告人李月翠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优先追究单位犯罪行为;
2、被告人李月翠2018年3月23日才到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仅2个月就案发,因此,被告人李月翠了解情况不多;
3、公安机关从门店扣押的货物累计只有136件,起诉书指控的扣押货物总共是18598件,可见本案主要是网络销售,被告人李月翠所工作的门店的货物非常少;
4、被告人李月翠认罪态度好,且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具有酌情从轻、减轻的情节;
5、被告人李月翠属于从犯,具有法定减轻的情节;
6、建议对被告人李月翠从宽处罚,按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月翠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月翠的辩护人还提交了以下材料:1、深圳市声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综合管理规定,拟证实涉案公司包括租赁商铺等活动都是王珑海在运作;
2、管理合同书,拟证实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王珑海;
3、法治新城网的报道,拟证实本案是单位犯罪,王珑海潜逃国外;
4、雷州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拟证实被告人李月翠的弟弟因被告人李月翠被关押而患有精神疾病;
5、照片,拟证实被告人李月翠的弟弟瘫痪;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拟证实程梦雨的涉案车辆被王珑海骗走;
7、程梦雨的起诉意见书,拟证实侦查机关未将王珑海列为犯罪嫌疑人,对被告人李月翠不公平。
被告人李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李依向法庭提交了病例和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其于2018年11月19日在深圳市眼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角膜瘢痕;
于2018年12月3日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眼角膜癍翳。
被告人李依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依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侦查工作,且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此外,被告人李依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2、被告人李依因身体原因,于2018年4月初从公司离职后回老家进行治疗,需要定期复查并接受治疗,判处长期实刑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
3、被告人李依在看守所羁押3个月,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李依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第241017号“LOUISVUITTON”商标(以下简称LV品牌)的注册人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为第25类,包括鞋、围巾、套装等;
第5102806号“GUCCI”商标(以下简称为GUCCI品牌)的注册人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为第25类,包括鞋、靴子、上衣、两件套服装等;
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以下简称BURBERRY品牌)的注册人为BURBERRYLIMITED,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类、帽子等;
第145864号“ ”商标、第G1189929号“ ”商标(以下统称为CHANEL品牌)的注册人均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均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等;
第G587746号“ChristianDior”商标(以下简称为Dior品牌)的注册人为CHRISTIANDIORCOUTURE,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等;
第G1130243号“FENDI”商标(以下简称为FENDI品牌)的注册人为FENDIADELES.R.L.,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等;
第G570593号“VALENTINO”商标(以下简称为VALENTINO品牌)的注册人为VALENTINOS.P.A.,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等。
经查,上述品牌的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7年8月份开始,王珑海、程梦雨(上述二人另案处理)在未获得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O等品牌的权利人委托和授权的情况下,将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区7栋407室作为仓库、深圳市南山区南油泰利服装批发城111栋A109作为门店、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7栋728房作为网络销售点,从中山、东莞等地购入假冒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O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以及假冒LV品牌注册商标的围巾后对外销售。
期间,王珑海、程梦雨以RZ服装公司的名义先后招聘员工被告人李依、周维、李怡莎、史林君、李月翠等人到上述三个地点工作,具体为:2017年8月,被告人李依开始帮助王珑海、程梦雨筹备销售假冒品牌的服装,负责招聘人员、管理实体门店和网络销售等工作,2018年4月,被告人李依因身体原因离职;
2018年2月招聘了被告人周维负责仓库管理;
2018年2月招聘了被告人李怡莎负责网络销售;
2018年3月招聘了被告人史林君担任程梦雨的生活助理,并协助程梦雨拍摄和上传冒牌服装照片、发布商品广告及招聘人员;
2018年3月招聘了被告人李月翠作为实体门店的销售员。
2018年6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接报后对上述三个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服装一批(详见附表)。
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区7栋407室抓获被告人周维、李怡莎,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油泰利服装批发城111栋A109店铺抓获被告人李月翠。
2018年6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机场T2航站楼出发L岛抓获被告人史林君。
2018年8月18日,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铁路公安处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壹间服务式公寓5栋205抓获被告人李依。
经深圳市商标协会,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CHRISTIANDIORCOUTURE、FENDIADELES.R.L.、VALENTINOS.P.A.授权的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授权的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鉴别,公安机关在前述三个地点现场查扣的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王珑海、程梦雨等人共销售假冒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O等品牌的服装191640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3149348元。
公安机关在前述三个地点现场查扣的服装,按照相同款式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详见附表)核算,价值为人民币60767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1、物证: (1)涉案CHANEL钮扣、领标照片、快递单、快递包裹照片(经被告人周维辨认)。
(2)涉案假冒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O等品牌的服装照片(经被告人周维、李怡莎、李月翠辨认)。
2、书证: (1)五被告人三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指纹卡。
(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五被告人均为被抓获)。
(3)涉案进货账本、送货账本(淡绿色、黑色各一本)、送货备忘录账本、工厂退回账本、仓库账本、次品账本、售后账本、改码账本、库存账本照片。
(4)被告人李月翠的怀孕资料、病历资料。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以下物品:进货账本、送货账本(淡绿色、黑色各一本)、送货备忘录账本、工厂退回账本、仓库账本、次品账本、售后账本、改码账本、库存账本;
备用纽扣袋一箱(白色)、码标贴一袋、备用标签一袋、吊牌一袋、码标一袋、主唛(黑白)一袋、备用钮扣(金色金属)一箱;
vivo手机(17817098644)一部、苹果6手机(13138150036)一部、苹果手机SE(13418758420)一部、苹果手机X(13165697626)一部、苹果手机8P(18473018597)一部、苹果手机(13980039340)一部、苹果手机6S(15986835223)一部、苹果手机7(13760276009)、苹果手机6P(13421335143)、苹果手机(红色)一部。
(6)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及价格参考、商标注册证、鉴定书:缴获的GUCCI服装(白色衣服44件(8500元每件)、红色T恤2682件(5000元每件)、黑色裤子597件(6900元每件)、白色针织衫1313件(14900元每件)为侵权产品,缴获的CHANEL服装(针织衫3825件(52300元每件)、背心1161件(10400元每件)、T恤880件(16200元每件)、牛仔裤509件(8300元每件)为侵权产品,缴获的DIOR服装(针织衫686件、连衣裙316件、T恤610件(3300元每件)、裙子1791件(4300元每件)为侵权产品,缴获的FENDIT恤325件(7500元每件)为侵权产品,缴获的VALENTINOT恤180件(2900元每件)为侵权产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111栋一楼109处未获得相关权利人的销售授权。
(7)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
(8)情况说明,以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接到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线索后,将线索移交给招商派出所,招商派出所民警到场将本案被告人周维、李怡莎、李月翠抓获,三名被告人均为现场抓获,未有自首情节。
3、证人证言: (1)证人傅某的证言:其是程梦雨的母亲,其证实南油工业二期市场管理处何总说南油工业二期111栋109店铺的所有权是王珑海,该仓库和衣服属于深圳梦珑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股东是王珑海和程梦雨。
(2)证人陈某的证言:2018年6月6日17时许我和被告人李月翠在店里上班,这时工商局的人就过来店里说我们店里卖仿大牌服装,然后就对我们店里的服装进行清点扣押,后面警察也来了并把我和被告人李月翠带到派出所来了。
我们店叫RZ服装店,开在南油服装市场111栋109号商铺,店里主要卖仿的GUCCI、CHANEL、DIOR、LV和意大利潮牌等大牌服装。
我是2018年3月底入职的,做销售。
现在店里就两个销售,我和被告人李月翠,刚走了一个叫温雪媚。
被告人李月翠是4月份来的。
我们都知道这店里的服装是仿的,招我进去的主管有说这是仿大牌的服装。
我不知道卖仿制衣服是违法的,我只是负责销售,又不是老板也不制作衣服,并且市面上、网上到处是卖仿制品啊,我不知道这违法。
招我的主管4月已经离职了,她叫李依,其他情况我不知道。
衣服一般是卖150元一件。
成本我不知道。
工资3000元的底薪,提成千分之三,一个月一般就拿4500元左右,总共就拿了两次。
我不知道谁给我发工资,我入职的时候提供了银行卡号和微信收款二维码给招聘我们的主管被告人李依。
日常工作就是在店里卖衣服,缺货就在微信群里告诉仓库,仓库就会拿货过来。
被告人李依走之后,店里钥匙是我和被告人李月翠轮流拿。
服装有一部分是贴了标的,我不知道标是在哪里贴的。
门店一天的营业额大概有5000元到10000元,我不知道开了多久,我来的时候听说开了没多久。
现在的人一般都是手机支付,我们店里有微信和支付宝的二维码,现金现在很少收,就是有收到现金也是放在店里作为备用金和日常开支,顾客支付成功后会给我们看说支付完成了,我看他们上面收款方写着“RZVIP”。
我们店里两个人不做账,我们一般是把一天卖的衣服通过微信群派给仓库,仓库就会运货过来,如果顾客有退衣服要换的话,我们也会通知仓库把衣服拿过来。
店里微信群就一个,用来和仓库联系,群里面有8个人,除了我和被告人李月翠还有3个仓库配货的,他们六个是张宇、华仔、何润、被告人周维和两个女孩子,这两个女孩子我不认识。
他们都是仓库的,这四个男的我平时见他们都是送货过来,两个女生做什么我不知道,我估计是修补衣服的,他们也是普通员工。
微信群叫销售开单群,平常就是通过这个微信群联系,并且我们每天的聊天记录都会删掉。
我不知道为什么要删掉,是以前主管被告人李依叫删的。
我们店里营业执照上的名字是程梦雨,但我没有见过她。
被告人史林君以前是这里的员工,负责店里后勤,她现在好像去上海了。
被告人李依走了,就没有人管理了。
这些衣服是哪里来的我不知道,都是仓库送过来的。
第二份笔录:老板是程梦雨,老板助理是被告人史林君,南山区南油泰利服装批发城111栋A109是批发的门店,门店人员有:负责人是被告人李依(2018年5月离职),门店员工我和被告人李月翠。
有个网络销售的地方,但是不跟我们有直接联系,我不清楚网络销售那边的情况。
仓库在南山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区7栋407室,仓库负责人是被告人周维,仓库人员有:杜帅霞、谭亚芳、何润、张宇、朱梓华(外号华仔)。
被告人史林君是程梦雨的助理,她负责把要售卖的假冒商标的衣服拍照上传到“秦丝进销存”这个软件里,另外,被告人史林君还负责我们日常办公用品和后勤用品的采购。
“秦丝进销存”这个软件是谁注册的我不清楚,我手机里刚开始没有这个软件,开始是只有被告人李依有,后来被告人李依离职了,门店销售是需要这个软件进行统计的,被告人史林君专门为了这个事情来到服装市场,我和被告人李月翠把各自的手机拿给被告人史林君,被告人史林君在我们的手机上操作下载并输入账号密码登陆进去的。
我们所销售的假冒衣服,在“秦丝进销存”软件中都有图片和价格,有顾客购买,我们就在“秦丝进销存”软件中对应顾客要的衣服输入数量并打印出单并拍照,通过微信发给仓库的微信群,仓库那边就会安排出货。
账号和密码我不清楚,被告人史林君知道。
我们销售的假冒品牌的衣服有: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D、Frame。
价格具体要看是哪个品牌的衣服,价格都不一样。
Burberry格子衬衣的销售单价是350元、Burberry裤子的单价是220元、Frame的黑色裤子单价是50元、LV的丝巾销售单价是50元、GUCCI的白色T恤销售单价是50至60元、VALENTIND的黑色T恤销售单价是50元、FENDI的黑色T恤销售单价是150元至200元、Dior红色连衣裙销售单价是150元至160元、Dior的格子外套销售单价200元、CHANEL的粉红色短裤销售单价是150元至200元、CHANEL的灰色吊带背心和粉红色针织连衣裙销售价格我不清楚、CHANEL的白色长袖卫衣销售单价是260元、Dior的黑色T恤销售单价我不清楚、Dior的纱裙的销售单价我也不清楚、GUCCI的白雪公主图案的卫衣的销售单价我也不清楚、GUCCI的黑色红白边蹬脚裤的销售单价我不清楚、GUCCI的红色短袖T恤的销售单价是50元。
经我手所销售出去的假冒衣服多少件我不清楚,但经我和被告人李月翠一起所销售出去的假冒品牌衣服约80万元。
我不知道谁发钱,钱是打在我个人的平安银行的储蓄卡内的,是我以前在西丽上班的时候,平安银行的人来公司给我们开的卡,是深圳的卡,但是我不知道开户行。
我们所售卖的假冒衣服都存储在仓库那边,出单了,仓库就安排人送货过来,还有就是网络销售那边,如果有顾客自取,仓库就把顾客自取的衣服送到门店来。
我只知道有微信接单出单,有顾客到门店来,我和被告人李月翠就把网店那边的其中一个微信二维码给顾客扫,添加顾客为好友,方便顾客在微信中选购。
我和被告人李月翠都添加了网店那边的这个专门添加门店客户的微信,微信昵称是:RZVIP。
这个微信号是谁在操作我不清楚,RZVIP会把客户再分流到我们网络销售的其它微信号中。
我知道我们卖的是高仿国际品牌的衣服。
顾客在门店选购的时候,会问我们衣服是否会有商标,我们就会跟顾客说有商标。
没有顾客会问是不是高仿的事情,彼此双方都清楚是仿冒的。
比如你们给我看的我们所卖的假冒衣服图片中,顾客不清楚牌子,我们就会按照衣服上的商标跟顾客说这是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D、Frame等品牌的,不会说是高仿的,顾客也不会问。
仓库那边会改码标、缝码标和缝商标。
如果顾客要中码,仓库没有中码,仓库就会把中码的码标缝制到大码的衣服上充当中码衣服,这是改码;
如果衣服上没有码标和商标,仓库那边的人就会把相对应的码标和商标缝上去。
2018年6月6日,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处的时候,程梦雨和被告人史林君在交流微信群里让我们删除所有的销售记录。
程梦雨还说不准说她是老板,让我们跟公安机关说不认识老板,不知道老板是谁。
被告人史林君在微信群里让我们把所有的销售记录都删除掉,我们就把记录都删除了,因为被告人史林君是管理人员,她让我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
(3)证人何某的证言:我在RZ公司的仓库里做快递打包,2018年4月24日入职的。
一个月工资5500的底薪,外加500的房补,一共是6000块钱,一般都是每个月的10号发工资。
收到过一次工资,一千一百多,还压了我十天的工资没有发,是老板发给被告人周维,然后被告人周维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转账给我的。
被告人周维是招聘我进入RZ公司的人,他是老板的远房表弟,平时管理仓库,算是我们公司管理层。
老板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我是今年4月份才进入的公司,总共没见过老板几次,不知道老板叫什么名字。
只知道老板是个女的,是被告人周维的表姐,她的微信昵称是Lara,微信号是cheng_xiyao,有的员工会直接叫老板曦瑶,给我看照片的话我能够辨认出老板来。
仓库就南山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大厦7栋407这一个,公司的门店在南油那边的服装批发市场111栋109档,还有一个网络销售点,在南山区南油工业区7栋7楼710。
仓库这边有6个人,分别是被告人周维、我、谭亚芳、张宇、杜帅霞、“华仔”,档口那边有三个女孩子我不知道她们的真名,微信上一个叫“小仙”(微信昵称小仙,微信号mengxian6009),一个叫“陈陈”(微信昵称是Shirley,微信号是wxid_kkliowln15mi21),还有一个我们叫她“小雪”(微信昵称Smile-kiki,微信号shiqu1214),南油网络销售点那边有5个女孩子,微信昵称分别为RZVIP专属号(我们平时叫她13,她的微信号是rz_5888)、RZ下单一号(我们平时叫她阿霞,微信号是rz_188888)、RZ下单二号(我们平时叫她官官,她的微信号是rzstudio999)、RZ下单三号(我们平时叫她小妮,她的微信号是magicaltouch8)、RZ下单5号(我们平时叫她小旋,她的微信号是RZforyou)。
公司具体做什么的我不太清楚,我只在仓库里面。
我平时只是一个快递打包的,就只知道公司是做服装的,平常打包衣服的时候也会看,这些衣服上都是挂有名牌标志,我认识一些,比如什么“古驰GUCCI”、“香奈儿CHANEL”、“LV”、“迪奥DIOR”。
我们这边发货是分两类,一类送档口的就是在我们的一个叫“档口拍单不聊天”微信群里档口的三个女孩子把销售单拍到群里,然后配货员张宇就按单在仓库的货架上配好相对应的货物后交给谭亚芳打包,在包裹上写好下单客户名称加档口号之后由“华仔”送到档口去,然后再由档口的人配送给客户或者客户自取货物;
再一类就是我负责的快递件,由网络销售点的5个女孩在网店进行销售,客户下单后网络销售点的销售会出一个销售单和填好快递单,一般“华仔”去完档口后会去网络销售点把这些网络销售单带回仓库,张宇按照这些销售单配好货物后给我,我核对订单无误后就划一道红色的杠,打包后把那些填好的快递单贴在快递包裹后等待顺丰或者圆通快递的快递员过来取。
基本上流程就是这样的,我是负责快递件打包这一块的。
我不知道公司销售的这些名牌服装是不是正品,我不知道公司有没有营业执照,也不知道公司销售这些名牌服装是否取得了相关的许可。
仓库里查获了大量假冒商标以及大量尺码配件、挂牌等物品,我只是一个打工的,这些东西我不清楚是干嘛的。
我不知道是否有制造、销售假冒名牌服装的行为。
我只是一个打包的,而且也没有来多久,不知道什么东西,老板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我也不知道公司有没有取得许可什么的。
被告人周维的老婆是我的表姐,他是我表姐夫,我之前是在我堂哥那里上班,但是工资比较底,保底只有两千多。
被告人周维跟我聊天知道这些情况后问我来不来这个RZ公司上班,说工资是保底5500,房补500,我觉得工资还可以就在我堂哥那里辞职过来RZ公司上班了。
女老板下面有一个女助理叫“君君”(微信昵称是LUCKY,微信号是lj20205200),然后三个部门仓库、档口、网络销售点,仓库6个人中被告人周维算是仓库总管,档口那边三个人我不知道谁是总管,网络销售那边五个人我也不知道谁是主管,但是那个VIP专属号我们叫她13的那个女孩子她跟老板关系很好,老板介绍13毕业之后就直接过来公司了。
这个公司我就知道这些人,是不是还有其他人我就不清楚了。
老板跟我们讲不要暴露跟公司的任何关系,所以当时就跟公安机关撒谎了,现在我觉得还是实话实说的好。
手机里面有一些微信群的记录被删除了也是老板跟我们说让我们把仓库的销售单据拿去厕所扔掉,微信记录删除掉,我当时就听老板的话删除了一些记录,但是我没有把销售单拿去扔掉。
第二份笔录:老板是程梦雨。
在南山区南油泰利服装批发城111栋A109是我们的批发门店,门店人员有三个女的:陈旭丽(外号陈陈)和被告人李月翠(外号小仙),“小雪”。
我们的新仓库在南山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区7栋407室,仓库负责人是被告人周维,仓库人员有:我、杜帅霞、谭亚芳、朱梓华、张宇。
网络销售地点在南山区南油工业区7栋728房,共有五人,负责人是VIP1号被告人李怡莎(外号“13”),网络销售人员有:下单2号“官官”、VIP2号“小妮”、下单1号“阿霞”、下单5号“小璇”。
我们所卖的衣服我不知道是假冒的衣服。
我认识就只有LV和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
是我刚开始在仓库里上班,老板程梦雨的助理被告人史林君跟我说的,被告人史林君带我认识衣服的品牌,她跟我说了这三种品牌。
是被告人周维介绍我去的,被告人周维是我的表姐夫,被告人周维叫了我和我女朋友杜帅霞一起去上班的。
我不知道我们所卖的衣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销售LV和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等品牌的衣服,是否获得相关品牌的授权我不知道,我也没问过这些问题。
我刚去那里上班,被告人史林君到仓库里来拿衣服,被告人周维向被告人史林君介绍我是新来的,被告人史林君就带着我去认识仓库里衣服的品牌,我就记住了LV和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等品牌。
“秦丝进销存”软件这个软件是被告人周维让我下载的,账号和密码也是被告人周维给我的,我用这个软件查看仓库衣服的库存。
仓库里销售的假冒品牌衣服都是顺丰快递车运过来的,之前是顺丰快递员给被告人周维打电话,被告人周维通知我们去接货入库,后来顺丰快递员给张宇打电话,张宇和朱梓华负责接货入库。
我是2018年4月底入职的,大概每天经我手打包快递出去的衣服有100多件,经我手打包快递出去的衣服总共约3000件左右。
被告人周维给我发过一次工资,只有半个月的1500元。
(4)证人杜某的证言:因为我所在的RZ服装店仓库今天被工商局和警察查牌,在场的执法人员发现我们RZ服装店的仓库有很多假冒国际著名品牌的服装,然后警察就把我们口头传唤到派出所了。
我是2018年6月6日下午18时许从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兴华科技大厦7栋407房被口头传唤的。
当时一起被口头传唤的有我、被告人周维、何润、谭亚芳、张宇、华仔、还有一个是在档口的女子(我不认识)是从兴华科技大厦7栋407房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的。
兴华科技大厦7栋407房是RZ服装店的仓库,七个人不都是在RZ服装店仓库的。
被告人李怡莎不是仓库这边的,她是管理下单的,vip专属号就是她。
被告人周维是RZ服装店仓库的主要负责人。
我在仓库是负责售后、改码、改标的,华仔(朱梓华)是负责送货的(只是送档口),张宇是负责配货的,何润是负责发快递,谭亚芳是负责把配好的衣服打包,检查衣服质量,她也会帮何润发快递。
因为最近天气炎热,张宇、何润、“华仔”他们三个轮流负责给“档口”送货,“档口”是指RZ服装店的实体店。
RZ服装公司有实体店、网络销售、还有微商。
RZ服装公司具体负责人的真实姓名我不知道,我听别人叫她“曦瑶”。
我只见过她一次。
RZ服装店的实体店(档口)是南油第一工业区111栋109号,RZ服装店有网店,但是我不知道网店具体位置,没人跟我聊起来过,老板也不让我们去打听,被告人周维和“华仔”应该知道。
我和何润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们俩是自己找到位于工业六路兴华科技大厦的RZ仓库,于是我和何润就在RZ服装店的仓库上班了。
我是2018年5月2日到RZ服装店仓库工作的。
我的工资是老板(曦瑶)给我们发,当时被告人周维说他会通过支付宝给我们发工资,是4500元一个月,被告人周维说如果做得好会给我们涨工资。
仓库的岗位是被告人周维给我定的,我一共加了两个微信群一个是仓库所有在职人员的群,还有一个是“档口拍单不聊天”,仓库这个群一共有七个人分别是“曦瑶”、被告人周维、谭亚芳、何润、朱梓华、张宇、我;
另外一个群大概有十几个人,里面有实体店的人员、下单的人以及仓库的人。
有顾客在“档口”购买公司的服装后,他们会通过微信群“档口拍单不聊天”把售货单发到群里,然后张宇就会按照顾客购买销售单的样式、颜色、尺码挑选好后就把衣服拿到谭亚芳那里,谭亚芳就会检查衣服的质量是否有拿错的情况出现,确认无误就把衣服打包、装袋然后就把给档口的衣服放在一起,最后由华仔送去。
下单的情况是“华仔”他们(三个男的)去“档口”送货就会从“档口”拿回一些快递单和售货单,然后我们再按照售货单上的去配货然后交给何润,何润核对无误后就会打包装好等快递上门收件。
我没有加网店的群,具体的情况我不是特别了解,应该和实体店的差不多。
我在仓库负责改标、改码,没有人对我进行培训,是之前也在这个店里上班的同事教我的。
客人购买的服装经核对后发现仓库没有库存他们就会把同款同颜色的衣服拿到我这里来,我就会把码数改成客户需要的码数。
民警和工商局在RZ服装仓库进行联合执法时在工作台找到的吊牌、钮扣,这个是因为工厂生产服装的时候会有偷工减料或者遗漏物品的情况发生,工厂就会预备多些钮扣、吊牌。
我们发现衣服少了这些的话就会加上去。
印有CHANEL等品牌logo的主唛包括标签都是工厂做好的,工厂难免会有所疏忽缺少标签的情况发生,如果发现少了我就会把主唛缝上去,但是从我到仓库至今还没有这种情况发生。
仓库存放了有LV、Dior、GUCCI、FENDI、Bueberry、香奈儿、华伦天奴等国际著名品牌的服装,以上这些品牌的服装是不是从正规渠道拿的我不清楚,这个“曦瑶”她应该清楚。
衣服是从哪里送到仓库的这个我不知道,老板也多次说做好自己的事情就好了不要去过问其他的事情。
衣服是仿冒这些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如果是真的,就不会被查牌了。
我不知道公司是否获得上述品牌的授权。
仓库每天发出的衣服这个得看售货单。
售货单有多少当天就会出多少。
实体店(档口)的情况我只是知道在南油第一工业区111栋109号,其他的我不太了解。
实体店应该是一个叫“小仙”和一个叫“陈陈”的女孩子负责,他们的情况我不了解。
(5)证人谭某的证言:因为我所在的店铺的仓库今天被工商局和警察检查的时候发现我们有很多的仿冒国际大牌的服装,我就被警察带回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了。
我是2018年6月6日下午19时许从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兴华科技大厦7栋407房被口头传唤的,一起被口头传唤的有我、被告人周维、何润、杜帅霞、张宇、华仔、被告人李怡莎。
兴华科技大厦7栋407房是“RZ”服装店的仓库,七个人不都是RZ服装店负责仓库。
被告人李怡莎不是仓库这边的,她是在网店工作的。
被告人周维是RZ服装店仓库的主要负责人。
杜帅霞在仓库是负责售后、改码、改标的,华仔(朱梓华)是负责送货的(只是送档口),张宇是负责配货的,何润是负责发快递,我是负责把配好的衣服打包、检查衣服质量,我也会帮何润发快递。
因为最近天气炎热张宇、何润、“华仔”他们三个轮流负责送货。
RZ服装店的老板是女的,她的真实姓名我不知道,我也没有加她的微信,我也没有见过她本人,每次我发快递的时候都是留着曦瑶的名字。
我不知道曦瑶是不是她的名字。
她是被告人周维的表姐。
实体店是南油第一工业区111栋109,RZ服装店有网店,但是我不知道网店在哪里,也不知道网店的名称。
这是老板定的规矩,不让仓库的人知道网店或者实体店的地址。
是被告人周维介绍我到RZ服装店工作的。
我是2018年5月5日到RZ服装店仓库工作的。
我的工资要到这个月的十号才能发,当时被告人周维告诉我每个月按4500元给我发工资,一个月后看表现会给我涨工资。
在我的微信里有一个是实体店一起的员工群,这个群叫“档口拍单不聊天”,这个群一共有十三个人。
实体店销售的人会把客人购买服装的销售单发到这个群,张宇就会按照销售单上标明的类别在仓库里面找货,他全部找好后就会把货拿给我,我就对张宇拿给我衣服进行检查,没有问题了我就把衣服打包好,然后放在一起再把这些衣服由华仔送到“档口”。
网店的客人在网上购买我们家的衣服后网店的客服就会把销售单发到“下单号拍单不聊天”这个群里。
然后张宇进行配货,我负责将检查衣服颜色、码数、款式是否有错误,是否与单号一致,没有问题的衣服打包,装袋放在一边等“华仔”将衣服按照销售单的地址送过去,基本上供货就是这样的。
“档口”就是RZ服装店的实体店,是在南油第一工业区111栋109,比如有客人在实体店或者网店挑选的服装没有客人要的码数,然后杜帅霞(帅帅)就会用同款别的码数的服装改成客户需要的码数。
RZ仓库都存放了LV、Dior、GUCCI、FENDI、Bueberry、香奈儿等品牌的服装。
以上这些品牌的服装都是不是从正规渠道拿的我不清楚,这个要问老板才清楚。
仓库存放的衣服是从哪里送到仓库的这个我不清楚,老板或者被告人周维才清楚。
卖的衣服肯定不是正品了,如果是正品的话就不会被查牌了。
公司是否获得上述品牌的授权这个我不知道,要问老板。
每天发出的衣服要按照我之前说的两个微信群,实体店和网店发多少我们就配多少货。
RZ仓库也发快递,送货的人到销售(淘宝或者微信)的人那边,他们会拿销售单和对应的快递单到仓库,我们这边再进行配货,然后打包通过物流邮寄快递。
第二份笔录:老板是个女的,我没见过老板。
我们的仓库在南山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区7栋407室,仓库负责人是被告人周维,仓库人员有:我、杜帅霞、朱梓华、何润、张宇。
我是被告人周维应聘进去的,在仓库里负责将售卖微信群内下单销售的衣服的拣货、打包,也协助何润打快递包。
只要销售微信群内有销售人员发下单信息出来,我就在仓库把相应的衣服挑拣出来配好装在快递袋子里,并协助何润打包快递包裹。
仓库大约每天要卖300件衣服,其中5月份有5天优惠活动,活动期间每天卖了2000件衣服。
衣服都是假冒国际品牌的假衣服,假冒的品牌有:LV、GUCCI、CHANEL、Dior等。
我们仓库的人在仓库里讨论过这个事情,仓库的这些衣服都是奢侈品牌的,正品一件在外面要卖很贵的,仓库的衣服都卖得很便宜,质量也不好,我们都知道仓库里卖的衣服是假冒品牌的衣服。
我也是这个时候知道了香奈儿、LV、迪奥这些品牌的。
我是2018年5月5日经被告人周维应聘入职的,被告人周维跟我说每个月给我4500元的工资,但是我还没有领到过工资。
另外被告人周维包我吃饭,但不包住。
被告人周维当时跟我们说是仿冒的。
衣服运到仓库就有商标,如果衣服上商标掉了,杜帅霞就负责把商标缝上去。
杜帅霞是专门负责把仓库售卖的假冒品牌衣服的改码标和缝商标,仓库有人休息,杜帅霞也帮忙打包。
我个人的没有统计,平日每天的出货量平均大约300件,活动期间出货量平均每天2000件衣服,我上班这段时间整个仓库的出货总量约一万七千五百多件假冒衣服。
假冒品牌的衣服是哪里来的我不知道,每次都是物流车送过来的,被告人周维就叫仓库的男孩子搬货入库。
(6)证人张某的证言:我在RZ公司的仓库里做配货拣货,2018年5月6日入职的,入职的时候我的主管被告人周维说第一个月4500元人民币,第二个月5000元,后面看表现加工资,一般都是每个月的10号发工资。
我入职时间短,还没有收到过工资,工资怎么发的不知道。
我妈是在兴华工业大厦做清洁工,她今年5月份看到这个公司在招人,就让我来试一下,就这样我入职了这个公司。
主管是被告人周维,被告人周维是我们老板的表弟,平时管理仓库。
老板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我是今年5月份才进入的公司,没见过老板,不知道老板叫什么名字。
只知道老板是个女的,被告人周维说老板是他的表姐,她的微信昵称是Lara,微信号是cheng_xiyao。
仓库就南山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大厦7栋407这一个,公司的门店在南油那边的服装批发市场111栋109档,还有一个网店销售点,在南山区南油工业区7栋7楼,具体门牌号我没记过。
仓库这边有6个人,分别是我、被告人周维、谭亚芳、何瑞、杜帅霞、朱梓华,档口那边有三个女孩子我不知道她们的真名,有一个微信昵称叫小仙,微信号mengxian6009;
一个叫“陈陈”,她的微信昵称是Shirley,微信号是wxid_kkliowln15mi21;
还有一个叫“小雪”,她的微信昵称Smile-kiki,微信号shiqu1214。
南油网络销售点那边大概有6、7个女孩子,有一个女孩子微信昵称是Cynthia冯,微信号是fengmeixia555;
一个女孩子微信昵称是Nn,微信号是GQN2641767622,我们都叫她小妮,我平常工作上跟她接触比较多,知道她的工作微信叫下单三号;
一个女孩子工作微信叫RZVIP专属号,微信号是rz_5888,她就是今天跟我一起被带回来的蘑菇头白衣服女孩,我没有她的私人微信;
一个女孩子工作微信叫RZ下单一号(我们平时叫她小霞,微信号是rz_188888),我没有她的私人微信;
一个女孩子是RZ下单二号(我们平时叫她官官,她的微信号是rzstudio999),我也没有她的私人微信;
我就知道这些人。
公司是做名牌服装销售生意的,具体做什么的我不太清楚,我只在仓库里面拣货,但是我只认识一些,比如“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其他我就不认识的。
我们这边发货是分两类,一类送档口的就是在我们的一个叫“档口拍单不聊天”微信群里档口的三个女孩子把销售单拍到群里,然后我就按单在仓库的货架上配好相对应的货物后交给谭亚芳打包,在包裹上写好下单客户名称加档口号之后由朱梓华送到档口去,然后再由档口的人配送给客户或者客户自取货物;
再一类就是网店销售单,由网络销售点的几个女孩在网店进行销售,客户下单后网络销售点的销售会出一个销售单和填好快递单,一般朱梓华去完档口后会去网络销售点把这些网络销售单带回仓库,我就是按照这些销售单配好货物后给快递打包的何润,他核对订单无误后就打包后把那些填好的快递单贴在快递包裹后等待顺丰或者圆通快递的快递员过来取,基本上流程就是这样。
我不知道工厂是不是这个公司的,但是一般都是有快递直接把成衣运到我们仓库楼下,然后我用叉车运到仓库里面去,清点货物后分门别类摆好,货架上货不够了我就把箱子里面的成衣拆开放到各自的货架上去。
这些成衣从哪里运过来的具体我不知道,但是有一次成衣的质量不好退过一次货,我听被告人周维说起过这批货被退到四川去了,可能四川有一个加工工厂吧,但是具体的就得去问被告人周维了,他是仓库的主管,对这些事情比较了解。
衣服都是销往全国各地都有,没有固定的。
平常的话一天也可以卖出去几百件,有一次做活动一天卖了一万多件。
但是具体的销售量我就不知道了,周维的手机上有一个大概叫“秦丝”的软件,里面有各个款式相对应的价格。
我这边只负责拣货,所以只知道数量,不知道价格,我不知道是不是正品。
公司应该没有营业执照,上个星期就有人来查过消防,我才知道这个公司没有营业执照。
公司销售这些名牌服装是否取得了相关的许可我不知道。
公安机关在仓库里查获了大量假冒商标以及大量尺码配件、挂牌等物品,商标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但是尺码配件的话是我们仓库改码用的,我们仓库的杜帅霞专门负责改码,就是有的衣服缺码就直接把衣服的原有码数更改后再销售出去,比如客户要大码的衣服,但是我们这边只有中码的衣服,就让杜帅霞把中码衣服的尺码配件修改之后当成大码的销售出去。
公司是否有制造、销售假冒名牌服装的行为之前我不知道,但是今天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后我才知道公司有制假售假的行为。
在这个公司上班是我第一次出来上班,就碰到这种事情。
如果知道这个公司是在做违法的事情,我肯定不会在这个公司做事。
公司分三片,最高层是女老板,然后三个部门仓库、档口、网络销售点,仓库6个人中被告人周维算是仓库总管,档口那边三个人我不知道谁是总管,网络销售那边五个人我也不知道谁是主管,好像被告人周维是三片的总主管。
手机里面有一些微信群的记录被删除了是老板跟我们说让我们每天把聊天记录删除掉,可能是想躲避有关机关查处。
而且之前公司还让我们签了一个保密协议,不让我们把公司的地址泄露给其他人,离职的话还不让我们从事服装行业等等条规。
她今天知道有人过来查处之后在一个微信群名称为“仓库”里面让我们先拖着,不要让相关部门的人把货拖走,让她晚上回来处理。
然后还让我们把销售单据、快递单据销毁掉,因为这些单据上面都有价格,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话就会很危险。
第二份笔录:老板是个女的,我没见过老板,也不知道她的名字。
南山区南油泰利服装批发城111栋A109是我们的批发门店,门店人员有两个女的:“小仙”和另外一个女的我不知道她名字。
南山区南油天安工业区7栋728房是网络销售点,这个点有几个销售人员我不清楚,我每次去都是拿了要发货的快递单就走了。
南山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区7栋407室是我们的仓库,仓库主管是被告人周维,仓库内的工作人员:我、朱梓华、杜帅霞、谭亚芳、何润。
我不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
我在仓库就是配货,不负责其他事情。
按照快递单上的编码把仓库内货架上的衣服拿下来给何润打包。
到网络销售点拿快递单是跟着朱梓华一起过去的,刚开始我路不熟,朱梓华带我熟悉路去送货、拿快递单。
朱梓华带熟路之后,我就去了几次,我对这边不熟悉。
被告人周维规定我中午十二点、下午十四点去网络销售点拿快递单,网络销售点每天也会把单发到群里让我去配货。
每天都要把该微信群内的聊天记录删除是我们女老板规定的。
被告人周维有让我们不准把仓库位置告诉他人,我不知道所做的是违法犯罪的事情,所售卖的衣服都是何种品牌的衣服之前我不知道,工商局的人来抓我们,我才知道所卖的是香奈儿和迪奥等国际品牌的衣服。
我每天都要在仓库配货约300件衣服。
2018年5月下旬,活动搞了一个星期,我总的配货量约7000件至8000件。
其他人的配货量多少我不清楚。
我是2018年5月6日开始去那里的,5月9日正式开始工作的,仓库内的衣服是哪里来的我不知道。
被告人周维跟我说好第一个月4500元,第二个月开始加500元,以后看我表现还会加工资,但是我还没拿过钱。
只是每天被告人周维会包我吃饭。
(7)证人朱某的证言:我在RZ公司的仓库里做搬运工的工作,2018年5月7日入职的,入职的时候我的主管被告人周维跟我说一个月4500元人民币的工资,一般都是每个月的10号发工资。
我入职时间短,还没有收到过公司的工资。
我是通过询问被告人周维知道这里招人后才来这边入职的,是在之前的一家汽车维修厂认识被告人周维的,他是做汽修,我是做汽车美容,我们两个是工友。
我在RZ公司的主管是被告人周维,被告人周维在公司任仓库主管。
我不知道公司有几个股东,没去涉及这么深,没有完全熟悉这个公司的情况,公司老板是谁我也不知道,我就知道是个女的,具体叫什么我就不知道。
我只在微信群组里面有她的信息,她的微信昵称是Lara,微信号是cheng_xiyao。
据我所知有三个,一个是仓库就南山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大厦7栋407,公司的门店在南油那边的服装批发市场111栋109档,还有一个网店销售点,在南山区南油工业区7栋7楼,具体门牌号我没记过,我只去过几次。
我们仓库这边有6个人,分别是我、被告人周维、谭亚芳、何润、杜帅霞、张宇,其中被告人周维是仓库主管,我是负责搬运货物,谭亚芳写单,何润打包快递有时候也写单,杜帅霞负责改码,张宇跟我一样是拣货理货的搬运工。
档口那边有3个人,都是女孩子,其中一个姓李,一个姓陈,还有一个不知道,她们三个的全名我就不知道,平常喊她们都是叫的微信昵称,其中一个叫小仙,一个叫陈陈,还有一个微信昵称都是英文,我没怎么遇见过她。
网店销售点大概有5到6个人,她们是网店的客服,专门卖衣服的,我只跟她们几个打过几次招呼,平常在微信上也只是叫下单几号下单几号,不知道她们的真实姓名。
被告人周维的微信号是zw526598587,昵称是一个逗号;
谭亚芳的微信号是chy695923812,昵称是乖乖,宝贝;
何润的微信号是herun437869,昵称是何润;
杜帅霞的微信号是xyz1194441594,昵称是细美人眯美人,我们一般叫她帅帅;
张宇的微信号是zy509614,昵称是Ambition;
档口那边三个女孩子,有一个微信昵称叫小仙,微信号mengxian6009;
一个叫“陈陈”,她的微信昵称是Shirley,微信号是wxid_kkliowln15mi21;
还有一个叫“小雪”,她的微信昵称Smile-kiki,微信号shiqu1214。
网络销售点那边大概有5、6个女孩子,我微信上就只有一个女孩子是RZ下单二号,我们平时叫她官官,她的微信号是rzstudio999,我没有她的私人微信,不知道她的真实姓名。
其他的人我都没有加,所以不知道她们的微信号。
公司是做名牌服装销售生意的,我只在仓库拣货搬货,其他我就不知道。
我对衣服也不是很了解,就知道一些什么“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LV”,还有一些其他的牌子,我都不认识。
我只负责搬货理货,其他的东西真的不清楚。
送档口的就是在我们的一个叫“档口拍单不聊天”微信群里档口的三个女孩子把销售单拍到群里,然后我跟张宇就按销售单在仓库的货架上配好相对应的货物后交给谭亚芳打包,谭亚芳在包裹上写好下单客户名称加号码之后由我或者张宇或者何润三个人中的一个送到档口去,然后再由档口的人配送给客户或者客户自取货物;
网店的配货就是由网店销售点的几个女孩在网店进行销售,客户下单后网络销售点的销售会出一个销售单和填好快递单,一般搬运的人去完档口后会去网店销售点把这些网络销售单带回仓库,拣货理货的人就也是按照这些销售单配好货物后给快递打包的何润,他核对订单无误后就打包后把那些填好的快递单贴在快递包裹后等待快递员过来取,大致上流程就是这样的。
公司销售的这些名牌服装是不是自己生产的这个我就不知道了,我负责搬货,其他的也不会理会,也没有人跟我说。
这些贴好标签的成衣都是从哪里运过来的我不知道,就是因为这个公司有很多我不知道的东西,所以我想过要离职,昨天已经跟被告人周维提起过辞职的事情。
这些衣服销往全国各地,我也没有留意看,很多地方都有,平常的销售量我不知道,没有去留意,我平常就是拣货送货。
公司销售的这些名牌服装是不是正品我不知道,我今天才知道我们公司销售的这些东西都是假冒的东西,公司没有营业执照。
公司销售这些名牌服装应该没有取得相关的许可,如果有相关的授权许可的话也不会被查。
公司应该是有制造、销售假冒名牌服装的行为,我平常拣货理货的时候摸起那些衣服的质量就感觉是假的,正品的东西质量肯定不会那么次。
我有张宇的电话,但是也没有存在通讯录里面,因为我平常联系的人也比较少,他的手机又是湖北咸宁的,所以我都是直接从通话记录里面拨电话。
我就知道仓库这边,周维是我们的主管,他上面我所知道的就只有一个女老板,他下面的话就是我们仓库里面的6个人。
档口那边有3个人,网店那边有5到6个人,如果网店那边有人休息的话档口那边就会过去一个人顶替。
手机里面有一些微信群的记录被删除了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就是习惯性的喜欢删除微信记录。
(8)证人宁某的证言:我是仓库管理员,负责管理仓库的人员配送出货,负责仓库的库存管理,我们所售买的衣服都是假冒国际一线品牌的衣服,我总计获利39500元。
其他证言与其他证人、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9)证人陈某的证言:我是网络销售,我之前是在门店销售,后转为网络销售。
其他证言与其他证人、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10)证人官某的证言:我是网络销售,我一共获利36800元,我知道我们售卖的全部都是假冒的国际品牌服装。
其他证言与其他证人、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11)证人冯某的证言:我是网络销售,我们售卖的衣服都是假冒国际一线品牌的衣服,我一共获利13000元。
其他证言与其他证人、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周维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6月6日下午14时30分许,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区7栋407室检查,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区7栋407室是程梦雨让我租来专门卖假冒国际品牌衣服的仓库,仓库的同事谭亚芳打电话给我说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要查我们的营业执照,我就从宝安赶过来,我大概是15时许到仓库来,后来到了17时许,有警察来到仓库,把我们仓库所有工作人员都带到派出所来接受调查。
程梦雨是我的一个远房亲戚,2018年2月过春节期间,程梦雨的妈妈打电话给我妈妈,说程梦雨的服装店需要人手,工资可以给我每个月7000元,我之前工作每个月也就3000元,我就答应了程梦雨,从2018年2月25日开始,我就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天安7座719(这个是旧仓库)开始帮程梦雨卖假冒国际品牌的服装,2018年5月1日仓库搬到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区7栋407室。
程梦雨是老板,被告人史林君是程梦雨的助理,负责在微信朋友圈发衣服图片广告;
门店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油泰利服装批发城111栋A109,门店负责人是被告人李月翠(外号:小仙),门店员工有陈旭丽(外号:陈陈);
负责网店的是小妮,她没被带到派出所来,她平时和被告人李怡莎在南山区南油工业区7栋728房负责网络销售,负责网店销售的有被告人李怡莎、官官、啊霞、陈慧漩(音译),其中负责VIP客户销售的是被告人李怡莎;
仓库负责人是我,仓库员工有杜帅霞、谭亚芳、何润、张宇、朱梓华,仓库人员主要负责配货、打包、送货。
我们售卖假冒的国际品牌的服装,假冒的品牌有: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D、Frame等。
这些假冒的衣服是程梦雨从中山、东莞的厂家进货的。
程梦雨会把样品拍照,把照片发给东莞、中山的厂家,厂家做好后就快递过来。
工厂发货过来的衣服上就缝制有商标了。
我们在衣服上缝制商标是因为客户所需要的码数,我们没有,就要把相近码数的衣服的商标和码数标拆下来,把相应码数的码标和商标重新缝到服装上。
负责这个工序的是杜帅霞。
我们的门店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油泰利服装批发城111栋A109,营业执照正在办理,还没办下来。
我们没有获得相关国际品牌服装的销售授权,我们卖的都是假冒国际品牌的服装。
门店主要发展到店里来买衣服的散客,把我们对外销售假冒国际品牌服装的微信号推荐给到门店买衣服的顾客,顾客之后就可以在微信上选购衣服。
网络销售点是以前累积发展的客户,以及后来新加了微信的客户。
我们主要是靠微信进行网络销售,我们一共有五个人在操控微信进行销售,分别是被告人李怡莎、小妮、官官、啊霞、陈慧漩。
她们每个人都有一个微信账号进行销售。
我手机里现在只能找到:被告人李怡莎负责VIP专属号微信账号是:rz_5XXX;
阿霞是负责下单一号微信账号是:rz_188XXX;
官官是负责下单二号,微信账号是:rzsXXX;
小妮是负责VIP2号和下单三号两个微信,VIP2号的微信账号是:RZ_XXX、下单三号的微信账号:magicalXXX;
陈慧漩是负责零售号(我没有加这个微信号码)和下单五号,下单五号的微信账号:RZXXX。
我们有个下单微信群,南油服装城的服装档口顾客下单付款了,负责销售的人就会把档口客户购买衣服的款式、码数、数量、收货地址发到群里来,我就安排仓库的人去配货、送货。
外地的顾客下单,上述人就会填写好快递单,我去到网络销售点领取快递单,我按照快递单上的服装的款式、码数、数量安排人配货、发货。
顾客都是通过微信交易,微信收到钱转到哪里我不清楚。
也有部分客户直接把钱打到程梦雨的银行卡里。
销售款去向,具体要问销售人员,她们比较清楚。
程梦雨给我发工资,通过微信转账给我。
自2018年2月25日至今,程梦雨一共给了我约1.8万元。
我负责分配仓库的人员工作:接货、点货、配货、打包、发货、拿单、缝码标,我自己要记录一些衣服数量的账目。
仓库里的一些账目,以及一些规章制度的笔记,是我写的。
平均每天都要卖四百五十件服装出去,销售的价格最低的有60元,最高的900元,T恤一般都在100多元一件,长袖的衣服一般在200多元,外套一般在300多元,裤子的价格从100多元到300多元不等,围巾的价格是120元。
程梦雨,女,1989年出生,惠州人,手机号码:186XX,微信账号:chengXXX;
被告人史林君,女,1997年出生的,四川人,我没有她的手机号码,她的微信账号:ljXXX。
小妮,女,我不知道她的真实姓名,广东潮汕人,她的微信账号:GQNXXX。
官官,女,我也不知道她的名字,广东潮汕人,她的微信账号:glgXXX。
啊霞,女,四川或是重庆人,她的微信账号:fengmeixia555。
陈慧漩,女,广东潮汕人,她的微信账号:xuan1XXX。
货源都是程梦雨找中山和东莞的厂家生产的,我有东莞工厂负责送货来我们仓库的人电话:13926515496。
我知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违法犯罪的事情,但是我不知道会这么严重。
程梦雨叫我不要把仓库的地点告诉别人,要保密。
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检查,程梦雨知道后,通过微信通知我们叫我们不要把她说出来,叫我们说不认识老板,说老板从来没有出现过,叫我们删除微信里的所有记录。
被告人史林君是程梦雨的助理,她负责把我们要售卖的假冒国际品牌的服装拍照,并将照片上传到“秦丝进销存”软件中,标注售价,销售人员就是用“秦丝进销存”软件将客户购买的衣服款式、数量打单出来,我们仓库人员根据该单配货并打包邮寄。
账户和密码是程梦雨注册申请的,这个软件主要用来统计销售的数量、金额等数据的。
第二份笔录:老板有两个,一个是程梦雨,一个是王珑海,他们两个是男女朋友关系,现在分手了没不清楚。
最初,我在仓库就只负责配货,工作性质跟朱梓华差不多。
2018年4月底,王珑海给大家全部重新分配了工作,安排我负责统计仓库入库、出库的数量。
搬到新仓库之后,我就正式成为仓库主管,负责仓库所有工作的管理。
原来仓库的地址在南山区南油天安7座719。
原来的仓库主管是宁乐。
被告人史林君知道我们卖的衣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
被告人史林君是专门负责给衣服拍照,把衣服照片上传到“秦丝进销存”软件平台,另外,售卖的衣服的单价是程梦雨定好后,发送在群里,被告人史林君和被告人李怡莎负责把价格上传到“秦丝进销存”软件平台的。
被告人史林君非常清楚我们售卖的衣服的品牌和价格。
而且正品衣服的版,是被告人史林君负责打包邮寄到厂家的,被告人史林君知道仿冒厂家的地址。
我们售卖的假冒的衣服都是中山和东莞的制衣厂生产的,程梦雨和史林君会购买各款式的一件正品衣服,由被告人史林君负责拍照并打包邮寄到生产厂家,联系厂家生产、发货。
厂家发货后,被告人史林君会通知我物流车什么时候到,让我接车点货入库。
被告人史林君那里有一个笔记本电脑里有一份电子表格,记录正品衣服发到厂家的时间,厂家大概什么时候发货的日期等信息。
被告人史林君负责把售卖的衣服的图片和文案发送到微信朋友圈,供网络上的顾客查看。
还有她发了什么品牌的衣服到厂家去,她自己也有记录相应的品牌在电脑里。
“秦丝进销存”软件平台中所售卖的假冒品牌的衣服的库存数量是我们仓库的人负责录入。
厂家发货到仓库后,会把衣服的数量记录在一个本子上,仓库里我、朱梓华、何润、张宇都会把相关的衣服数量录入到“秦丝进销存”软件平台中。
张宇清楚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事情。
我们在一起讨论过仓库里的衣服,如果是正品的衣服都是要好几千块一件,我们的“秦丝进销存”软件平台中售卖的衣服的价格都是非常便宜的。
仓库搬到新地址后,我、朱梓华、何润、张宇、杜帅霞、谭亚芳我们几个一起讨论过这个事情,明确知道仓库里所售卖的衣服都是假冒品牌的衣服。
朱梓华、何润、张宇、杜帅霞、谭亚芳等人都在旧仓库那边上班然后一起到新仓库去的。
我在仓库里负责朱梓华、何润、张宇、杜帅霞、谭亚芳等人的工作安排。
另外我还要负责仓库衣服数量的出库、入库的工作。
杜帅霞在仓库负责改衣服的码标和给衣服缝商标。
另外,杜帅霞手头个人的活没那么忙的时候,我会安排她帮忙把衣服打快递包。
(2)被告人史林君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老板是程梦雨和王珑海,我是程梦雨的助理。
南山区南油泰利服装批发城111栋A109是批发的门店,门店人员有:被告人李月翠(外号:小仙)、陈旭丽(外号:陈陈);
仓库在南山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区7栋407室,仓库负责人是被告人周维,仓库人员有哪些我不清楚,都是被告人周维负责的,我只跟被告人周维对接;
南山区南油工业区7栋728房是我们网络销售的店,负责人:被告人李怡莎(外号:13),网络销售点的人员我也不清楚,我只跟被告人李怡莎对接。
2018年6月6日,公安机关和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对仓库和门店查处的时候,我和程梦雨在上海市。
我的微信账号是:lj2XXX,我在销售微信群内,2018年6月6日,公安机关和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对我们的仓库和门店查处的时候,我在销售聊天微信群内发信息,让群内所有人把销售聊天记录全部删除,是程梦雨叫我的发的,我就编辑信息在群内发了出去,让群里的人把所有销售的聊天记录全部删除,并且退出聊天群。
我不知道我们销售何种品牌的衣服,每次都是程梦雨把售卖的衣服图片和文字编辑好发到专门做广告宣传的手机上,我就把相应的内容发布在该用于宣传的手机的微信朋友圈内。
这部用于广告宣传的手机,平时是程梦雨让我发布新的售卖衣服广告的时候,我才使用该手机进行操作。
“秦丝进销存”这个软件是程梦雨专门用于销售使用的,我手机里面也有这个软件。
我们所卖的假冒品牌的衣服会拍照上传到这个软件中,标记库存数量和单价,销售人员使用该软件进行售卖衣服。
我不知道“秦丝进销存”软件的登陆账户和密码,账户和密码是被告人李怡莎帮我弄的。
“秦丝进销存”软件中所售卖的假冒品牌的衣服的图片和价格中,衣服是我负责拍的,我拍完照片后就把照片传给被告人李怡莎,被告人李怡莎负责把照片传到软件平台上,价格是程梦雨咨询被告人李怡莎之后定的,被告人李怡莎就把具体的售卖单价输入“秦丝进销存”软件平台中。
“秦丝进销存”软件平时是被告人李怡莎负责管理的,我们售卖的衣服是程梦雨去香港购买正品的衣服或是找代购购买正品的衣服,然后让我把正品的衣服邮寄到厂家,让厂家按照样板生产的,但是我不知道厂家的地址,邮寄的包裹都是程梦雨自己亲自包的,地址也是她自己用手机扫描顺丰快递单的二维码,她自己在手机上填写邮寄地址的,我们看不到真实的厂家收货地址。
我是2018年2月份春节后自己应聘的,应聘我的人是被告人李依(外号01)。
我之前不知道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是违法犯罪的,被查了才知道的。
假冒衣服品牌我不认识,我只是负责拍照片。
在我的个人行李中,有跟我们平时售卖的同样品牌的服装,是程梦雨送我的衣服。
各个销售人员的业绩是程梦雨负责的,我不负责。
我和程梦雨都想来自首的,后来程梦雨变卦了,我和程梦雨在杭州分开的,程梦雨让我回到上海把她的所有东西都打包邮寄到杭州市的一个地方,地址在我的手机里面有,程梦雨更换了手机号码,号码我都不知道,是她的一个叫COCO的朋友帮她办的。
COCO可能知道程梦雨被公安机关通缉,因为我和程梦雨打出租车从上海到深圳自首的路上,COCO打电话给程梦雨把我们拦下来的,程梦雨跟我就直接去了杭州,我们去到COCO家了,地址我现在不清楚,放了行李,到楼下吃了碗面,程梦雨就叫我回去上海打包她的东西了。
被告人周维跟我对接仓库衣服库存。
另外,程梦雨会让我找被告人周维要售卖衣服的文案,被告人周维在厂家的群内,他清楚售卖衣服的文案情况。
李怡莎和李月翠两个人负责管理销售,我和程梦雨在上海期间,都是被告人李怡莎和被告人李月翠直接跟程梦雨联系销售的事情的。
我去过网络销售的点。
我是跟程梦雨一起去的。
现在的仓库我没去过,现在的仓库是最近才搬过去的。
之前的仓库在南山区南油天安7座跟网络销售点是挨着的。
因南山区南油天安7座的仓库的货物少了,怀疑被人盗窃了,程梦雨怕被别人发现仓库地点,程梦雨和被告人周维去找了新的仓库搬了过去。
我不知道新的仓库地点具体位置。
我一共领了两个月工资,第一个月7500元,第二个月程梦雨只给了我7000元,她说她扣了我500元,如果我要离开,就要提前跟她说她才把这500元给回我。
第三个月工资还没有到时间领。
程梦雨答应每个月给我7500元的工资,包吃包住,我跟程梦雨在一起吃住。
程梦雨会买一些正品的衣服回来,让我给衣服拍照,然后再把衣服邮寄到厂家。
被告人李依是应聘我的人,应聘好后,被告人李依直接把我带到南油天安7座仓库旁的一个会议室跟王珑海见面,王珑海见过我之后安排我做程梦雨的助理。
被告人李依在公司是做什么的我不清楚,我去了没多久,被告人李依就离职了,大概是在2018年4月份离职的。
(3)被告人李怡莎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为我所在的RZ服装店的仓库被工商局和警察查牌,在场的执法人员发现我们RZ服装店的仓库有很多假冒国际著名品牌的服装,然后RZ服装店仓库的负责人叫我到仓库之后警察就把我们七个人一起口头传唤到派出所了。
我是2018年6月6日下午18时许从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兴华科技大厦7栋407房被口头传唤的。
当时有我、被告人周维、何润、谭亚芳、张宇、华仔、杜帅霞等七人是从兴华科技大厦7栋407房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的。
那个地方是我所在的RZ服装公司的仓库。
其他的六人(四男二女)是在仓库工作,我是公司网店这块的客服。
“RZ”服装店的具体名字我不知道,“档口”是叫梦雨服饰,“档口”是指RZ服装公司的实体店。
RZ服装公司有实体店、网络销售、还有微商,现在没有淘宝店了。
RZ服装公司是程梦雨负责,我听也有别人叫她“曦瑶”。
我是一个朋友介绍我到程梦雨的公司上班的。
RZ服装店的实体店(档口)是南油第一工业区111栋109号,网店的地址在南油工业区天安七座728。
我主要负责公司微商这一块业务,微商这块一共有五个客服。
我算是网店的负责人,我是2018年2月份(过年后)就在RZ公司工作了,工资是老板程梦雨支付。
以前是她转给主管,主管再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转给我,后来主管辞职了我就接手主管的工作,程梦雨转账给我发了一个月的工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领了五个月的工资,平均每个月六七千元人民币。
一开始是主管给我定的岗位,后来主管走了我就接管主管的工作。
RZ服装公司具体经营仿冒国际知名品牌和一些仿制的潮牌服饰,我知道RZ公司售卖的上述名牌服饰均为仿制的。
RZ公司没有获得上述品牌的授权。
RZ公司三块分别是实体店(“档口”)、网店、仓库。
实体店的负责人是“小仙”即被告人李月翠,网店的vip号是我负责,仓库是被告人周维负责。
网络销售点的地址在南油工业区天安七座728,一共有五个女孩子分别是:我(微信昵称RZVIP专属号微信号是rz-5888,他们平时叫我13(yisan),RZ下单一号(我们平时叫她“阿霞”微信号是rz-188888),RZ下单二号(我们叫她“官官”,微信号是rzstudio999),RZ下单三号(我们平时叫她“小妮”她的微信号是magicaltouch8、vip二号也是她),RZ下单五号(我们平时叫她“小旋”微信号是RZforyou)。
我们五个人会有五个下单号,有客人看中RZ公司的服饰就会通过五个下单号下单,我们就会把销售单以图片的形式发给仓库,然后仓库的人就会按照销售单上顾客购买的服饰,进行配货、核对、检查等等确认无误了就会打包,然后按照客人的地址发给客人,如果客人要求自取就把打包好的衣服送到“档口”等客人自取。
仓库在兴华科技大厦7栋407。
我不知道服装是哪里进货的,我只负责微信客服。
我在RZ服装公司一共加了三个微信群,分别是“下单号拍单不聊天”、RZ总群以及RZ销售群。
仓库每天发出的衣服这个得看销售单,售货单有多少当天就会出多少。
实体店(档口)我只是知道在南油第一工业区111栋109号,其他的我不太了解。
实体店应该是一个叫“小仙”和一个叫“陈陈”以及一个叫“小雪”的女孩子负责。
网店的定价是老板定的,售卖的服装T恤100多,裙子便宜的300多,贵的7、800元不等。
网店每天每个下单号有1万左右的营业额。
“陈陈”、“小雪”“小仙”的情况不是很了解。
我知道“小仙”是被告人李月翠、小雪好像叫“温雪媚”。
实体店的营业额我不清楚,老板吩咐不能乱打听。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犯罪行为原来我不知道,现在我知道了。
第二份笔录:老板是程梦雨,老板助理是被告人史林君,南山区南油泰利服装批发城111栋A109是批发的门店,门店人员有:负责人被告人李依(2018年5月离职),门店员工陈旭丽和被告人李月翠。
仓库在南山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区7栋407室,仓库负责人是被告人周维,仓库人员有:杜帅霞、谭亚芳、何润、张宇、朱梓华。
我是网络销售这边的,负责人是:郭琼妮(音译),外号“小妮”,我们网络销售人员共五人:“小妮”、我、“官官”、“阿霞”、陈慧璇(音译,外号“小璇”),工作地点是在南山区南油工业区7栋728房。
我们销售的是假冒品牌的衣服,假冒的品牌有: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D、Frame。
每个品牌的衣服价格都不一样。
Burberry格子衬衣的销售单价是350元、Burberry裤子的单价是190元至220元、Frame的黑色裤子单价是180元、LV的丝巾销售单价是60元至120元、GUCCI的白色T恤销售单价是150元、VALENTIND的黑色T恤销售单价是150元、FENDI的黑色T恤销售单价是150元、Dior红色连衣裙销售单价我不清楚、Dior的格子外套销售单价450元、CHANEL的粉红色短裤销售单价是240元、CHANEL的灰色吊带背心的销售单价是170元至220元、CHANEL粉红色针织连衣裙销售单价我不清楚、CHANEL的白色长袖卫衣销售单价是220元至240元、Dior的黑色T恤销售单价150元、Dior的纱裙的销售单价是360元、GUCCI的白雪公主图案的卫衣的销售单价350元、GUCCI的黑色红白边蹬脚裤的销售单价我不清楚、GUCCI的红色短袖T恤的销售单价是130元。
销售的单价是程梦雨和被告人史林君她们定的,我们每个销售人员都有一个“秦丝进销存”软件的销售账号,我的销售账号是程梦雨给我的,进入“秦丝进销存”软件,软件中有售卖假冒衣服的图片和价格,我们就按照上面的价格进行售卖。
平时被告人史林君负责管理“秦丝进销存”软件,负责把要售卖的假冒品牌衣服的图片拍照并上传到“秦丝进销存”软件中,标注好价格,我们销售人员用各自的销售账号登陆“秦丝进销存”进行售卖。
我不知道售卖的假冒品牌的衣服是哪里来的,老板和仓库人员应该知道。
我之前负责过下单一号,后来程梦雨让我负责VIP1号,下单一号就由“阿霞”负责了。
下单一号的微信账号是:rz_18XXX;
VIP1号的微信账号是:rz_5XXX。
我是2018年2月开始至2018年5月负责下单一号微信账号进行售卖的,平均每天卖30件左右,前后总共卖了大概2700件假冒品牌的衣服出去,销售金额约40万元。
VIP1号之前是被告人李依负责的,被告人李依离职之后,程梦雨让我负责VIP1号微信账号的网络售卖,大概售卖了20多天,每天售卖大概30件,售卖了约600件,售卖金额约9万元。
被告人李依没有离职之前,是我们网络销售的负责人,被告人李依离职之后,“小妮”负责管理我们网络销售。
被告人李依也负责实体门店的管理。
程梦雨规定我们必须按时到南山区南油工业区7栋728房上班进行网络销售。
有一个“上图号”微信账号专门在微信朋友圈发售卖的衣服图片,“上图号”平时由程梦雨和被告人史林君负责管理。
顾客在上图号选中衣服,就会把衣服图片发送到销售微信中,我们销售人员就在“秦丝进销存”下单出单,需要邮寄的客户,我们就把单发给仓库的微信群,仓库那边负责发货,如果客户选择自取,单也是发给仓库,仓库配送到我们的实体门店,顾客到实体门店去取。
我们每个销售人员在“秦丝进销存”软件中都有一个自己的账号,登陆进去,各自在各自的账号下操作出单,程梦雨和被告人史林君就是这样统计我们销售人员的销售情况,因为要统计每个人的提成。
提成是按照各个销售员每个月销售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进行提成奖励。
我每个月底薪3500元。
我2018年3月份底薪、提成、补贴共拿了5800元;
2018年4月份底薪、提成、补贴共拿了约6000元;
2018年5月份底薪、提成、补贴共拿了约6000元,共获利约17800元。
顾客不会问售卖的假冒衣服情况,顾客也知道都是假的。
我知道售卖的衣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就是高仿其它国际品牌的。
被告人史林君是程梦雨的助理,是管理层人员,她负责把售卖的假冒衣服图片和售卖价格上传到“秦丝进销存”软件平台中,她也负责在“上图号”微信朋友圈内发送所售卖假冒衣服的图片。
我们没有售卖非假冒品牌的衣服,我们卖的全部都是假冒品牌的。
售卖假冒品牌衣服的正品价格就非常贵了,不会像我们卖得这么便宜。
我是经朋友介绍过去的跟程梦雨等人一起销售假冒品牌衣服的。
售卖的假冒品牌衣服上的商标是谁缝制上去的,这个我不清楚。
2018年6月6日,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处的时候,程梦雨和被告人史林君在交流微信群里让我们删除所有的销售记录,仓库那边的负责人是被告人周维。
(4)被告人李月翠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们店铺销售这些品牌的衣服,没有取得这些品牌的销售许可,一般以3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
我不知道市场上正规的这些品牌衣服的价钱。
店铺这边就是我和陈旭丽,仓库那边我知道的有君君和曦瑶、华仔、被告人周维,君君和曦瑶负责什么我不知道,华仔负责给我们店面送货,被告人周维是配货的,我们店面需要什么货就找他。
是曦瑶给我发的工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我工作一个多月,拿了一次工资,我是5月13日拿到手的,一共收了5000多块钱。
曦瑶给我转账的记录和我们两的聊天记录都被我删除了。
我有提成,提成比例是个人每个月销售额的千分之三。
被告人史林君负责在“秦丝进销存”软件平台中统计,她和程梦雨的账号能进入后台查看每个销售人员的销售额。
程梦雨把工资底薪和提成通过银行转账转到我的招商卡里。
4月11日至5月10日即4月份档口的销售额约70万元,5月11日至6月6日销售额约为40万元,被告人李怡莎的提成比我多。
我知道我们所售卖的衣服是仿冒其他奢侈品牌的。
软件平台上的衣服是被告人史林君负责拍照上传,价格是程梦雨定好的,由被告人李怡莎把价格填到软件平台中。
陈旭丽知道我们卖的是假冒的衣服,她跟我一样在档口卖衣服。
被告人李依负责管理门店销售,被告人李依走了之后就没有人具体负责管理了。
我一共获利11300元,我和陈旭丽会记录档口门店的销售记录。
(5)被告人李依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是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5日在该公司上班,老板是王珑海和程梦雨两个人,我是王珑海的助理,任职销售主管,负责门店和网络销售的管理工作。
我不知道我们所售卖的衣服是否有相关品牌公司的授权,我们的售卖价格就是几百块一件,正品的售卖市场上要好几千。
程梦雨说他是把原版正品衣服买回来,然后按照原版一比一的比例让工厂生产出来,就是仿冒。
我前后共获利约十万余元。
其他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
5、鉴定意见: (1)深圳市商标协会出具的商标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从涉案三个地点查获的LV、BURBERRY品牌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参考,证明公安机关从涉案三个地点查获的GUCCI品牌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3)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从涉案三个地点查获的CHANEL、Dior、FENDI、VALENTINO品牌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4)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公安机关从涉案三个地点查获的涉案服装价值为人民币61943400元。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2)被告人周维对程梦雨、被告人史林君、陈旭丽、被告人李月翠、谭亚芳、被告人李怡莎、杜帅霞、何润、朱梓华、张宇的辨认笔录。
(3)杜帅霞对程梦雨、被告人史林君、陈旭丽、谭亚芳、被告人李月翠、被告人李怡莎、何润、朱梓华、张宇、被告人周维的辨认笔录。
(4)陈旭丽对被告人史林君、谭亚芳、被告人李月翠、被告人李怡莎、何润、朱梓华、张宇、被告人周维的辨认笔录。
(5)被告人李月翠辨认出负责网络销售假冒品牌服装的冯美霞、官丽格、被告人李依、陈惠璇、郭琼妮。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两张:销售记录汇总。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维、史林君、李怡莎、李月翠、李依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维、史林君、李怡莎、李月翠、李依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五被告人均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形,故五被告人均不构成自首,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考虑到本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巨大,公诉机关关于对五被告人判处十个月左右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偏轻,本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各被告人的量刑予以调整。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依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其在案发前确已停止参与犯罪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依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亦可达到惩戒之目的,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依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周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三、被告人史林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9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四、被告人李怡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执行至2019年10月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五、被告人李月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执行至2020年4月2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六、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详见附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喻湜 人民陪审员 田敏 人民陪审员 陈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娜 附表: 名称 数量 实际销售单价 商标注册号 GUCCI T恤 2682 180 5102806 GUCCI 裤子 597 290 5102806 GUCCI 针织衫 1313 390 5102806 GUCCI T恤 44 160 5102806 CHANEL 针织衫 3825 490 145864 CHANEL 背心 1161 240 145864 CHANEL T恤 880 200 G1189929 CHANEL 牛仔裤 509 320 145864 Dior T恤 610 210 G587746 Dior 裙子 1791 850 G587746 FENDI T恤 325 280 G1130243 VALENTINO T恤 180 150 G570593 BURBERRY 衣服 135 350 G733385 BURBERRY 裤子 406 240 G733385 LV 围巾 4140 120 241017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