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民终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敏,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敏因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敏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张敏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