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33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七欧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57号济南市东方建材市场西排第一间,经营者: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七欧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