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343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吉福茶城绿壶春茗茶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吉福茶城二层B区27号。
经营者:郑姿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宏,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集思益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山南路55路德惠A1103。
法定代表人:张辉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红详,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鼎宁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湾后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阿宁。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区吉福茶城绿壶春茗茶店、泉州市集思益供应链有限公司、福鼎市鼎宁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