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592号 原告:吕明强,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蕴怡,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郏记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九莲村(原东鉴村**)。
经营者:郏小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郏记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明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明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吕明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