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00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翔发食品商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老虎岭社区望新路**。
经营者:黄政良。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翔发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7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一中审 判 员 潘 威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