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18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祥安瑞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曙光中路**经营者:尹治佑。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祥安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5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