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323号 申请人: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鸣,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唐龙,男,1962年9月29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周艳,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唐龙、周艳有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唐龙、周艳的财产在20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知民初29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艳持有的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51.62%,持有股份数额:1780万股)。
冻结期限三年,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
以上财产的冻结,以被保全财产变现金额2000万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