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志华晨光文具生活馆,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
经营者:李景泉。
本院依据(2018)黑0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志华晨光文具生活馆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