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48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郑浦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浦港新区中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14060284。
法定代表人:方一夔,职务不详。
原告孔玮与被告马鞍山郑浦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