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970号原告:福州明视眼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杰、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滨湖区文畅苑明视眼镜店,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文畅苑**/div>经营者:顾伟红,女,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明视眼睛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滨湖区文畅苑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州明视眼睛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州明视眼睛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睛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