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优比科技控股(珠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2092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许萍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勇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琮,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优比科技控股(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优比公司)与被上诉人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朴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9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宜优比公司上诉称:(一)在原审程序中审判员曾组织听证会,就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以及管辖权异议等问题进行了询问,但听证会后仅针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对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未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二)本案是确认不侵权之诉,应由宜优比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泰朴公司答辩称:(一)判断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要认定被投诉的涉嫌侵权的被投诉产品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627号判决(以下简称在先判决)中已被认定侵权的产品相同,原审法院认定该问题系案件实体审理范畴并无不妥。
(二)原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投诉的涉嫌侵权产品涉嫌侵权的被投诉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二)本案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原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宜优比公司在原审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经听证后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裁定。
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其实质是本案中被投诉的涉嫌侵权产品是否与在先判决中的侵权产品相同的问题,涉及对产品使用的具体技术方案的查明与比对,系案件实体审理范畴,并不属于管辖异议阶段的审理范围。
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仅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
宜优比公司称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依据,其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三他字第4号)指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
根据上述规定和通知的精神,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对于该类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应当依照与之对应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确定;
被投诉的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可管辖。
本案中,启动诉讼程序的泰朴公司请求确认其不侵害专利权,其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泰朴公司系京东商城优必克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该旗舰店销售的产品被宜优比公司投诉侵害涉案“电源分配装置”发明专利权,泰朴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据此可认定泰朴公司被投诉的销售行为实施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宜优比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88号 案 由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佘朝阳、魏磊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26日 涉案专利 “电源分配装置”发明专利(ZL200480028278.4) 关 键 词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
管辖异议;
销售行为实施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优比科技控股(珠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宜优比科技控股(珠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三他字第4号)。
法律问题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对于该类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应当依照与之对应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确定。
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可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