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35号原告:欧科佳(上海)汽车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XiaopingZhang(张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弋,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传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栋,黑龙江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联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楼**法定代表人:黄华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湘,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科佳(上海)汽车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欧科佳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帝公司)、被告北京金联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金联达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欧科佳公司是名称为“一种CAN总线整车控制器”的第ZL200920073062.X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当前合法有效。
原告通过调查发现,威帝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CAN总线从站模块”(简称被控侵权产品),金联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威帝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被告金联达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由被告威帝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
3、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5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第40980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涉案专利已被第40980号无效宣告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依据上述规定,驳回原告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科佳(上海)汽车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联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欧科佳(上海)汽车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