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4269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钱小凤,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蕴书,广东天启盟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彬健百货便利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正南二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1。
经营者:陈小兵。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彬健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长安彬健百货便利店的起诉。
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