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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江县田光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24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江县田光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江县田光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41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江县田光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新华中路**门市。

经营者:张小利,男,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珍(系张小利之妻),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江县田光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2019年7月1日,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合江县田光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合江县田光副食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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