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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简城镇家家发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知民终160号
案件名称简阳市简城镇家家发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简阳市简城镇家家发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知民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简阳市简城镇家家发超市,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白塔路附**(飞马村)。

经营者:魏开明,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简阳市简城镇家家发超市(以下简称家家发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家家发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被上诉人七匹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家家发超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七匹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七匹狼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家家发超市没有商标侵权的主观过错,且销售的皮带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2.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过高,有违公平原则。

七匹狼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七匹狼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家家发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诉讼费由家家发超市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七匹狼公司为商标权人,因第1465385号注册商标证证明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为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七匹狼公司于2003年1月28日经受让成为商标权人。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被诉侵权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为同一种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比,在图案线条、字母字形上存在略微差异,构成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及误认。

家家发超市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因公证书能够证明家家发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10KV十园H线28号国家电网电线杆附近的“家家发超市十里坝连锁店”内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因店内悬挂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显示的字号名称与家家发超市一致,公证书所附购物小票抬头及POS单载明的商户名称也指向了家家发超市。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家家发超市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家家发超市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家家发超市未到庭、七匹狼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家家发超市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一、家家发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4653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带;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家家发超市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七匹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家家发超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七匹狼公司负担100元,家家发超市负担20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家家发超市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

关于家家发超市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家家发超市称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但未提交任何销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因此,家家发超市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的问题。

本案中,由于七匹狼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者家家发超市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鉴于侵权人的利益和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家家发超市未到庭、七匹狼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后,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家家发超市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简阳市简城镇家家发超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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