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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安市青原区宏兴灯饰照明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民初308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安市青原区宏兴灯饰照明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宏兴灯饰照明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308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宏兴灯饰照明店,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

经营者:冯星。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宏兴灯饰照明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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