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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查雄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11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查雄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查雄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18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查雄驹,男,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查雄驹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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