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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336号
案件名称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336号 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路****。

法定代表人:张章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福建匠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滨水小区滨水一里**店面**iv> 负责人:侯德举。

被告: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华侨大学校内第三食堂旧址> 负责人:侯德举。

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王铁玲) 审 判 员 (林 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 商梦 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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