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336号 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路****。
法定代表人:张章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福建匠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滨水小区滨水一里**店面**iv> 负责人:侯德举。
被告: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华侨大学校内第三食堂旧址> 负责人:侯德举。
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王铁玲) 审 判 员 (林 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 商梦 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