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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安区连心连便利店、泉州信兴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5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安区连心连便利店、泉州信兴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连心连便利店;泉州信兴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5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萍,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连心连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村第**。

经营者:夏加丽。

被告:泉州信兴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洛阳镇屿头村屿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汪文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连心连便利店、泉州信兴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庄文莉) 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朱梅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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