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2执335号被执行人:徐桂清,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徐桂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罚金一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27日作出的(2012)泰中知刑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告人徐桂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
除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外,罚金4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判决书生效后,因徐桂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1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1年1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信息等,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M×××××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另,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210078.28元,已进入罚金账户。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靖江市靖城镇南环路振达公司综合楼××室不动产(即靖江市南环路××室不动产)。
执行中,案外人对该不动产提出了执行异议,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4、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向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除了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暂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泰中知刑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追缴徐桂清罚金450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