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964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0医院,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大观路**。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跟旭,云南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齐贵,男,汉族,住。
被告:深圳市康医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街道高桥社区工业三路****401/div>法定代表人:蔡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0医院与被告刘齐贵、深圳市康医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0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0医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