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69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娟、佟昊翼,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情人草针织品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纺商业区国际商厦第8层第052号。
经营者:宋溦。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情人草针织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情人草针织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