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刑更590号罪犯陈东亮,男,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京0114初字325号刑事判决书,以陈东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京01刑终4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梁某、张某,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李进元出庭履行职务。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监狱认为,罪犯陈东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服刑改造以来,累计获奖励新表扬2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故建议对罪犯陈东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言、罪犯所在监区干警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佐证。
本案由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做出社会调查,同意适用社区矫正,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建议为该罪犯假释。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东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其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经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受,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东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