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25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苏泽考眼镜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万春路二十七巷28号。
法定代表人:苏泽考。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苏泽考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