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18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炽,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原沛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