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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187号
案件名称187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王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18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炽,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原沛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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