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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盼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1002刑初78号
案件名称徐盼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盼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1002刑初7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盼,男,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银河新苑4栋4单元601室。

2018年12月3日因本案被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董雅梅,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婷婷出庭支持公诉,徐盼及其辩护人董雅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徐盼在某购物平台任销售员,牡丹江某酒店总经理王某某多次打电话在该平台购买高档白酒,且其在该平台购买白酒时欲留名称为牡丹江某酒店乔某某董事长。

徐盼从该平台离职后因无正式收入,便产生了卖假酒挣钱的想法,遂利用其在某购物平台工作时得知“乔某某”的电话号码给王某某打电话推销五粮液白酒。

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徐盼向某酒店总经理王某某推销五粮液52度浓香型白酒,称多买价格有优惠,因此店欲开年会需要用一批高档白酒,王某某遂向徐盼购买120箱五粮液52度浓香型白酒,双方商定价款共计158000元。

后徐盼从淘宝网上以48000元的价格购得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52度浓香型白酒120箱(每箱6瓶),该批“五粮液”白酒由淘宝卖家通过物流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从北京市运至牡丹江市物流网点由徐盼自取,货到后徐盼与快递员于某某将该批酒送到牡丹江市东安区某酒店,徐盼将28000元的货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于某某,并将该批酒交给王某某。

因徐盼当时未提供该批“五粮液”白酒的购买发票,王某某未与徐盼结算货款。

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五粮液”白酒为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现该120箱“五粮液”白酒已依法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从王某某处扣押。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徐盼在江西省南昌县被南昌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盼及其辩护人董雅梅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

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及抓获经过,徐盼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羁押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查获五粮液白酒的现场照片,物流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宣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政治面貌证明,工作证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证人王某某、于某某的陈述笔录,徐盼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盼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其进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徐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徐盼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其销售的假冒“五粮液”白酒未流入市场,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罚金已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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