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10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该公司法务。
被告:东营一品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广饶镇糖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世中。
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顺宏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和平西路华北食品城10区1号,经营者:吕新法。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一品红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顺宏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