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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与西安市高新区俊泽办公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943号
案件名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与西安市高新区俊泽办公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西安市高新区俊泽办公用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943号 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经营者:马京海,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经营者:刘相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策,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号XX单元。

经营者:米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荷花,女,汉族,米科峰之妻,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第三人:窦楠楠,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申请追加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第三人窦楠楠,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进行了追加。

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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