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5民初3368号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许增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检华盛(北京)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桂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祥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集团公司)与被告中检华盛(北京)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华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检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辰,中检华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祥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检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检华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集团“中检”“中检集团”“ZhongJian”“中检检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中检华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中检”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中检”文字;
3.判令中检华盛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www.zjhsbj.com网站首页发布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所发布内容须事先经我集团审核同意;
4.判令中检华盛公司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我集团经济损失150000元;
5.判令中检华盛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我集团经济损失150000元;
6.判令中检华盛公司赔偿我集团合理支出54464元,即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4464元。
事实和理由:我集团在质量评估、质量检测、质量控制等服务上享有“中检”“中检集团”“ZhongJian”“中检检测”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质量检测等领域内享有极高知名度,中检华盛公司未经我集团许可,在质量检测等服务上,在其官方网站、经营场所、员工名片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中检华盛”“ZHONGJIANHUASHENG”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侵犯了我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检华盛公司将我集团的注册商标“中检”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过我集团长期持续的宣传使用,“中检”已经作为我集团的企业名称简称为公众所熟知,我集团对其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
中检华盛公司擅自使用我集团企业名称“中检”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误认或混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中检华盛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中检华盛公司辩称,我公司在官网、经营场所、员工名片上对“中检华盛”“ZHONGJIANHUASHENG”的使用系对我公司企业字号的使用,我公司的企业字号系工商局批准的,故是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不同意中检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检集团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3734497号”中检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2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质量检测;
质量评估;
质量体系认证;
质量控制;
材料测试;
纺织品测试;
物理研究;
机械研究;
艺术品鉴定;
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截止)。
中检集团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7594942号“中检”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质量控制;
质量检测;
质量评估;
质量体系认证;
材料测试;
纺织品测试;
车辆性能检测;
机械研究;
艺术品鉴定;
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截止)。
中检集团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7594940号“ZhongJian”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3年8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代替他人称量货物;
艺术品鉴定(截止)。
中检集团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19835280号“中检检测”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6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质量检测;
质量控制;
质量评估;
质量体系认证;
材料测试;
纺织品测试;
车辆性能检测;
机械研究;
艺术品鉴定;
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截止)。
中检集团公司将其享有的”中检集团”“中检”注册商标使用权授予中检集团公司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将”中检集团”“中检”“ZhongJian”“中检检测”注册商标使用权授予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将“中检”“中检检测”注册商标使用权授予中检集团公司理化检测有限公司、中检(深圳)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检华通威国际检验(苏州)有限公司。
自2010年1月至2015年6月,《企业家日报》《中国质量报》《中国国门时报》《深圳商报》《消费日报》《中国工业报》《中国证券报》等期刊的文章报道中,均曾以“中检集团”来称谓中检集团公司。
中检集团公司系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独立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提供检验鉴定业务、认证业务、测试业务。
其中,测试业务包括为全球客户提供工业、石油化矿、农食、消费品、汽车等试验室测试分析,包括贸易和生产制造各环节的测试服务,同时为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测试技术综合解决方案。
中检华盛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www.zjhsbj.com页面中使用了“中检华盛”及“ZHONGJIANHUASHENG”字样。
在其网站首页显示,服务项目为废气检测、废水检测、环境空气检测、加油站油气回收、水质检测、塑胶跑道检测、土壤检测、噪声检测。
公司简介中显示,中检华盛(北京)检测有限公司是经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批准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8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性专业检测机构,公司拥有业务用房2500余平米,实验室用房2000余平米。
合作客户中有北京大学、北京建工学院、北京市水务局、北控水务集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8年9月19日上述网页情况被公证保全。
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1号的北京工业技师学院S4号楼三层、四层系中检华盛公司的经营场所,在该场所的玻璃门上使用了“中检华盛”字样。
在该公司员工的名片上也使用了“中检华盛”及“ZHONGJIANHUASHENG”字样。
2018年9月26日上述使用情况被公证保全。
另查,中检集团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4464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检索报告、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检集团公司依法享有第3734497号”中检集团”、第7594942号“中检”、第7594940号“ZhongJian”、第19835280号“中检检测”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检华盛公司在其网站、经营场所、员工名片等处使用了“中检华盛”及“ZHONGJIANHUASHENG”标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从中检华盛公司在其网站显示的内容可见,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水、气、土壤等的检测,与中检集团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控制”等服务项目构成类似服务。
中检华盛公司使用的“中检华盛”标识中“中检”系主要识别部分,相关公众亦通过“中检”进行记忆和呼叫,与中检集团公司第7594942号“中检”商标;
与第3734497号”中检集团”、第19835280号“中检检测”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中检华盛”标识与中检集团公司的第7594940号“ZhongJian”商标分别属于汉字和拼音,外形上存在明显差异,且两者并非完全对应,故不构成近似商标。
中检华盛公司使用的“ZHONGJIANHUASHENG”标识完整包含了中检集团公司的第7594940号“ZhongJian”商标,“ZHONGJIAN”与“ZhongJian”除字母大小写不同外,拼写、呼叫、对应的汉字均相同,故两者构成近似商标。
“ZHONGJIANHUASHENG”标识与中检集团公司第7594942号“中检”商标;
与第3734497号”中检集团”、第19835280号“中检检测”商标分别属于拼音和汉字,外形上存在明显差异,且前者与后者并非完全对应,故不构成近似商标。
中检华盛公司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的“中检华盛”标识与中检集团公司第7594942号“中检”商标;
与第3734497号”中检集团”、第19835280号“中检检测”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使用的“ZHONGJIANHUASHENG”标识与中检集团公司的第7594940号“ZhongJian”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二公司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中检集团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检华盛公司将包含“中检”的字样注册为其字号,并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发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仍然持续。
故,依据法律的溯及力的基本理论,本案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中检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通过多年经营,大量使用“中检”“中检集团”作为其企业名称的简称,使相关媒体在报道中亦采用“中检集团”指代中检集团公司。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中检集团”作为中检集团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已经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认可,相关公众在中检集团公司与“中检集团”之间建立起了稳定的关联关系,“中检集团”作为中检集团公司的企业简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中检华盛公司注册包含“中检”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其网站、经营场所、员工名片中使用,在中检华盛公司与中检集团公司提供的业务属于类似服务的情形下,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中检华盛公司与中检集团公司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中检集团公司主张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赔礼道歉主要是属于针对人身权遭受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中检集团公司此项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中检集团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中检华盛公司的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中检华盛公司的侵权获利,故对中检集团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予全额支持。
本院将综合考虑中检集团公司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中检华盛公司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性质等因素酌情判定。
关于中检集团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支出,属于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检华盛(北京)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检华盛(北京)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中检”字样;
三、被告中检华盛(北京)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域名为zjhsbj.com的网站上发布声明,消除因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中检华盛(北京)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中检华盛(北京)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
五、被告中检华盛(北京)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0元;
六、被告中检华盛(北京)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合理支出54464元;
七、驳回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7元,由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17元(已交纳),由被告中检华盛(北京)检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