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2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医生眼镜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鑫诚大厦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
经营者:范祖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医生眼镜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2019年6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